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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刑初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晓波、刘某甲寻衅滋事、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22刑初字11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波,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饶平县新丰镇。2012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饶平县新丰镇。因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饶平县新丰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刑事拘留,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丙,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饶平县新丰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丁,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饶平县新丰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詹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饶平县新丰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刘晓波、刘某乙在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一饮食店喝酒时,与被害人谢某甲发生口角。在被害人谢某甲被劝离现场后,被告人刘晓波、刘某乙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到场。当被害人谢某甲驾驶QQ小汽车再次来到该饮食店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持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谢某甲驾驶的QQ小汽车进行打砸。随后,被害人谢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即驾车追赶,并在扬康康乐美温泉门口路段将被害人谢某甲截停后,持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谢某甲实施殴打(致轻伤一级),并对被害人谢某甲驾驶的QQ小汽车再次进行打砸(损失4027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谢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8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二、赌博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晓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均已判刑)等人,以出资参股的方式在饶平县新丰镇扬康大楼新村一棚寮内矛设一赌博窝点,利用“宝斗”(一种赌博器具)以押宝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谢某甲泉、詹某乙、刘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至该赌博窝点被查处止,共获利310000元。其中2015年5月从中抽出160000元用于分红,被告人刘晓波及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各分红2000元。2015年6月12日15时许,饶平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冲击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及参赌人员谢某甲泉,缴获赌资52640元、赌具“宝斗”一副、账簿一本。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到新丰派出所投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晓波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均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2015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刘晓波、刘某乙在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一饮食店喝酒时,与被害人谢某甲发生口角。在谢某甲被劝离现场后,刘晓波、刘某乙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到场。当谢某甲驾驶QQ小汽车再次来到该饮食店时,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持木棍等工具对谢某甲驾驶的QQ小汽车进行打砸。随后,谢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即驾车追赶,并在扬康康乐美温泉门口路段将谢某甲截停后,持木棍等工具对谢某甲实施殴打,并对被害人谢某甲驾驶的QQ小汽车再次进行打砸。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谢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288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奇瑞小汽车受损价值4027元。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甲面部、胸背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11肋及右侧第4-6肋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谢某甲陈述:2015年9月20日凌晨0时左右,我驾驶我的QQ小汽车载一名叫雷某的朋友到新丰镇扬康小学对面的一间小炒店吃宵夜,坐在店内靠墙的桌子,我邻桌就有刘晓波、刘某乙等六七人在吃宵夜。我认识她们那桌叫刘某戊的人,我就上前跟他们打招呼,刘某戊说好久没有见到我,叫我坐一起喝酒,我就先坐在刘某戊旁边,敬了刘某戊一杯酒,刘晓波、刘某乙他们等人也敬酒给我,我吃了有四五杯白酒后就回到自己的桌子吃。刘某戊那桌的人就轮流来敬酒,气氛也都很好,后刘晓波敬我酒,我酒喝多了,吃不下,刘晓波就说我看不起他,我也有说一句扬康人无素质,刘晓波听后就用他酒杯的酒倒在我的头顶,我头顶被倒酒后就生气地说“我来喝酒,为什么要给你们倒酒?”刘晓波桌的人就向我道歉,刘晓波没有道歉,我就载雷某回家。后我想了被倒酒在头顶的事很生气,我就回到扬康小学对面的小炒店找他们理论。我回到小炒店内,看到刘晓波等人还在喝酒,我就到他们的桌子坐,我问刘晓波你为何要用酒倒我,刘晓波有回答我什么就记不起来了。刘某乙就有骂我,我也有跟他们论理说“我来这里吃,为什么要用酒倒我?”还有说其他话。我看到刘某乙像要打我的样子,也听到店外有人在踢我的车,我的汽车也在报警,我就跑到店外,坐上我的汽车。我看到刘某乙手提一把镀锌管冲出店铺,也有四五各年轻人持镀锌管敲打我的汽车。我的汽车发动后,我向建饶方向行驶,行驶约1000米左右,我的汽车被一辆白色小汽车截停,白色小汽车停在我车前,我看到白色小汽车下来有六七名青年男子,有三四支镀锌管砸打我小汽车的车窗玻璃,左右前后都有人在砸打。我看到刘某乙持镀锌管砸打我的挡风玻璃。我坐在驾驶室内,我就被他们用镀锌管捅打后背、头部,后我被他们一名青年人拖下公路,我睡倒在公路上,有人持镀锌管捅打我的右脚好多下,也有人用脚踢我的腹部及脚。我被殴打后,他们有将我的小汽车掀倒在一边,当时我趴倒在地上,他们一群人就驾车离开现场,后我被送到医院。刘某乙有持镀锌管殴打我,他用镀锌管在我左侧汽车玻璃捅我后背、左侧肋部。另外的青年男子我不认识,都是20岁左右,具体特征无看清楚。QQ汽车车牌我不记得,车辆属于我的,但车证是朋友的名字,于2012年上半年以1360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手汽车。汽车内有一把银色手枪打火机,长约20公分,我并没有把打火机的手枪带到小炒店里。当时是我再回到小炒店时,有将打火机手枪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当时有几个年轻人在踢我汽车时就嚷有枪,我在汽车上要驾车离开时,刘某乙就嚷“带枪来扬康吓人”,但我没有持该打火机手枪出来吓人。经照片辨认,谢某甲认出刘晓波、刘某乙、刘某戊。2、证人刘某戊证实:2015年9月19日23时许,我和我妻子张某等人到扬康村的饮食店吃夜宵,进店时看到同村的刘某己、刘晓波、阿文等人在那里喝酒吃夜宵,我就跟他们打了一下招呼,然后我们另开一张桌子吃夜宵。半个小时后我们先吃完,刘某己他们还在喝酒,就招呼我和我妻子一起到他那桌喝酒聊天。20日凌晨0时许,我认识的一个朋友谢某甲带了一个女人也来到饮食店内吃夜宵,谢某甲跟我是同一年当兵的,比较熟,我就跟他打招呼。谢某甲好像跟刘某己、刘晓波等人也认识,我们就招呼他先在我们这桌一起吃喝。谢某甲先在我这桌喝了两杯酒后就回他那桌陪那个女子一起吃。后来刘晓波拿了一杯酒去敬他,谢某甲没喝,刘晓波就将酒泼在谢某甲头上,我看到了就拿了纸巾帮他擦干,并劝他不要生气,后来我送谢某甲及他同来的女子一起上了谢某甲开来的绿色QQ汽车,并跟他说“喝酒了车不要开太快。”送他们离开。我回到饮食店内继续和刘某己、刘晓波等人喝酒。过了十多分钟,谢某甲开他那辆汽车又折返回来饮食店门口骂刘晓波,我们就一起出去看,刘晓波和谢某甲就争吵,我就去拉开谢某甲,刘某己和其他人就去拉开刘晓波,劝他们不要生事,后来我看基本平静了,我就回到饮食店里喝茶。喝了几杯茶后,我妻子张某就开摩托车载我回家睡觉。我离开时,谢某甲和一些我村里人还在现场,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经照片辨认,刘某戊认出刘某乙、刘晓波二人。3、证人谢某甲芝证实:2015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新丰镇扬康村刘晓波打电话给我,他在电话里告诉我说他跟谢某甲在一起喝酒并发生纠纷,恐怕等下会跟谢某甲打架。我听后就跟刘晓波说都是亲戚朋友,千万不能打架。然后我就问刘晓波在哪里,他告诉我说在新丰镇扬康小学附近,我听后就告诉刘晓波说我马上过去,别发生纠纷,然后我就打电话给谢某甲的兄弟谢某甲场,叫他叫谢某甲回家。我打完电话就驾驶一辆小轿车赶到新丰镇扬康小学那里,到了后我见到扬康小学那里围了很多人,但我没看见谢某甲,但在小学门口看见了刘晓波,我就问谢某甲在哪里,他回答我说他不知道,我听后就开车往建饶方向寻找谢某甲。到了扬康村龙树温泉往建饶方向50米左右的路边我就见到了谢某甲,谢某甲驾驶的一辆QQ小轿车侧翻在路边,谢某甲人躺在车边。我见了谢某甲后就问他能不能自己起来,他告诉我腿断了不能起来,我听后就跟他说那等120急救车来了再说。在等120急救车的过程中,谢某甲告诉我刚才被刘晓波等人殴打。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同志和120急救车就到现场了。刘晓波有跟我说因为喝酒的事和谢某甲发生纠纷,谢某甲没告诉我因为什么事被人殴打,只告诉我说是被刘晓波等人殴打,没有说是否持械。4、证人黄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晚上11时多,我在老屋小炒店内接待来吃宵夜的顾客刘晓波和刘某乙。过了半小时,一名叫谢某甲的人带了一名女子来到店内吃小炒。20日凌晨0时多,我在老屋小炒店铺内厨房听到吵闹的声音,我看到刘晓波与谢某甲在吵架,谢某甲有骂说“你们扬康人的素质就怎么样?”他们二人一人一句吵起来。他们两人吵完后就继续吃,后谢某甲与那一起来的女子就一起离开。谢某甲离开有一会,刘晓波与刘某乙也结账离开,等到2时多,我在店内听到刘晓波的声音在我店铺门口,我出来就看到刘晓波被新丰派出所的民警带上警车。5、证人刘某己证实:2015年9月19日晚上11时左右,我和我老婆、刘晓波、刘某乙四人到扬康小学对面的饮食店内吃夜宵喝酒。过了一会,刘某戊与他老婆和几个朋友一起来吃夜宵,刘某戊的几个朋友吃完夜宵就开,刘某戊就过来我们这张桌坐下喝酒。这时谢某甲带了一个小妹也在店内吃夜宵,刘某戊与谢某甲二人之前认识,他们二人开始聊起越战当兵的事情,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吵起来。刘晓波见他们二人吵起来了,就拿了一杯酒过去敬谢某甲,谢某甲不喝,并对刘晓波说“你是谁你是小弟,我是什么人,你是什么人,我不和你喝酒。”刘晓波听后很生气,就拿手上的一杯酒泼向谢某甲,谢某甲被泼酒后就开始嚷起来,我赶快过去将刘晓波拉开,并对刘晓波说你这样子不好,然后过去给谢某甲说好话,几个人一起将谢某甲送上他的车让他离开。我在场时谢某甲和刘某戊只是吵架,没有打架,但是他们二人当晚都是喝白酒喝醉了。6、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9月19日晚上11时左右,我和我丈夫刘某戊和我弟弟等人到扬康小学对面的饮食店吃夜宵,到了门口,我见到刘某己、刘某乙等几个人也在里面吃夜宵,我们就在另外一张桌子上吃。吃了一会,我弟弟和他的朋友吃完离开,刘某己、刘某乙等人就喊我丈夫刘某戊过去他们那边喝酒,于是我们就过去坐下并开始喝酒。坐下没一会谢某甲载一个小妹也进来,进来后谢某甲跟我文夫刘某戊打招呼,然后我们这张桌上的人酒杯就拿起来敬他酒。酒敬完后,谢某甲就拿烟出来发,然后谢某甲和那个小妹就回到他们那张桌。过了一会,除了刘某戊和我之外,我们这张桌的其他男人就拿着酒过去敬谢某甲,敬了一会,刘某乙自己拿着酒杯过去敬酒,又过了一会,刘晓波拿了一杯酒过去敬酒,刘晓波说“荣叔,我敬你杯酒。”谢某甲应说“我不和你这个小人喝酒。”刘晓波就回来了。刘晓波回来之后,谢某甲过来我们这桌,我见他的头湿湿的,谢某甲就指刘晓波这桌说“那个小弟的酒淋我的头。”我这桌的人就问他是哪个,谢某甲就指着刘晓波说是这个,我们就问刘晓波说“你有淋他酒吗?”刘晓波说有,我们就叫刘晓波向谢某甲道歉,刘晓波就对谢某甲说“荣叔,我是不对。”并发烟给谢某甲。店内的人都给谢某甲说好话,谢某甲最后载那个小妹回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谢某甲又回来了,这次是他自己回来,谢某甲进来就说“晓波的酒淋我的头,我不舒服。”然后所有人就跟他说好话,然后刘晓波和刘某乙送谢某甲出去门口,让他回去,谢某甲临走的时候还说“晓波,你要知道,你跟我儿子是朋友,你的酒淋我的头,你要记在心上。”我们一群人还在店内继续喝酒,刘晓波和刘某乙送他出去之后很长时间没有回来。又喝了一段时间,我们就准备回家。出去门口的时候,我见到门口一群年轻人也不知道在做什么的。我不知道店门口的一群人是谁叫来的,店内的人都没有打电话联系人,刘某乙和刘晓波二人出去了之后没有回来。7、证人雷某证实:2015年9月20日凌晨O时许,我朋友谢某甲开了一绿色的QQ汽车载我到新丰镇扬康村的一间小炒店吃宵夜,看到里面有一桌七个人在喝酒吃夜宵,那些男的好像认识谢某甲,就先叫谢某甲到他们那一桌先坐,谢某甲就在那里坐陪他们喝了几杯酒,我就另外坐了一张桌子。谢某甲在那桌和他们喝酒聊天,他们说的潮州话,我没注意他们在说什么,直到我这边的菜上来,谢某甲才过来和我一起吃。后来他们那一桌三个男的的一起过来敬谢某甲的酒,谢某甲就倒了一杯自带的米酒与他们干了一杯,过了十几分钟,另外两个男的也过来敬酒,谢某甲就又喝了一杯自带的米酒,又过了十分钟左右,那桌胖胖的那个男的又过来敬酒,谢某甲用潮州话跟他说了几句话就没喝了,将酒杯倒扣在桌面上,过了五六分钟,那桌一个30多岁的男子又过来跟谢某甲敬酒,谢某甲没有喝,那男的就将他酒杯里的酒泼在谢某甲脸上,然后坐回他们那桌。谢某甲被泼了酒就很生气,站起来往店外走,我也跟上去,谢某甲跟老板说在他那里吃夜宵被酒泼,后来谢某甲开他的汽车载我到扬康路口,我就下车回我租住的地方睡觉,当时大概已经是凌晨1时多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直到隔天上午起床后才听说谢某甲被打。8、现场勘查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第一现场位于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扬康小学对面老屋小炒饮食店内,第二现场位于饶平县薪丰镇扬康康乐美温泉门口往建饶方向约50米处进行勘查的情况。第二现场在往建饶方向的草坪上,一辆绿色QQ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侧翻,车头朝建饶方向,车窗玻璃全部损坏,在车内副驾驶位置发现一枪状物品,对其进行提取,发现为一枪状打火机。道路中间有一摊血迹,并在血迹四周围发现车辆被损坏后四处散落的碎片。现场未发现作案遗留物。9、饶平县公安局拍摄的“刘晓波等人寻衅滋事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环境及物品情况。10、饶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谢某甲面部、胸背部及四肢软组织挫(擦)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11肋及右侧第4-6肋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11、鉴定聘请书、饶平县物价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证实奇瑞小汽车受损价值4027元。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物价鉴定及法医鉴定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刘晓波(138××××6103)、刘某甲(158××××0916)、刘某乙(136××××5532,180××××2330)、刘某丁(136××××8200)在案发当晚的通话记录。其中,刘某甲在9月20日0时55分与詹某甲通话,1时与刘某乙通话;刘某乙在9月20日1时与刘某甲通话,1时18分与刘某丁通话,1时45分与刘晓波通话,刘某丁在9月20日1时18分与刘某乙通话。14、和解协议、申请书证实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与被害人谢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甲288000元,谢某甲对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表示谅解。溁东村及扬康村申请不要追究刘晓波等人的法律责任。15、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均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经照片辨认,刘晓波认出刘某甲、刘某戊、刘某乙、刘某丁。经照片辨认,刘某甲认出詹某甲、刘某丙、刘某乙、刘晓波。经照片辨认,詹某甲认出刘晓波是与谢某甲吵架的男子、刘某甲。二、赌博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晓波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均已判刑)等人,以出资参股的方式在饶平县新丰镇扬康大楼新村一棚寮内开设一赌博窝点,利用“宝斗”(一种赌博器具)以押宝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谢某甲泉、詹某乙、刘某庚(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至该赌博窝点被查处止,共获利310000元。其中2015年5月从中抽出160000元用于分红,被告人刘晓波及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各分红2000元。2015年6月12日15时许,饶平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冲击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及参赌人员谢某甲泉,缴获赌资52640元、赌具“宝斗”一副、账簿一本。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谢某甲泉证实:2015年6月12日下午大约2时30分我从家里驾驶摩托车到扬康新村一赌点准备赌宝斗,我到了那里后,发现有几十人正在赌。我在那里看了大约五分钟后,从衣袋里掏出三张面额50元的钱下注,都被吃掉了,一共输了150元。在赌第三次的过程中,有同志来查赌,我就被公安同志带来了。我是第一次参赌,赌场的庄家是谁我不知道,由谁负责吃赔我也不知道,和我一起被带来的另外三人有二个是在赌场“打和”的,是年纪较轻的,另外一共年纪较大的负责赌场管钱。经照片辨认,谢某甲泉认出詹益流、刘少辉、刘炳通都是在赌场的人。2、证人詹某乙证实:2015午6月12日下午3时许我去新丰镇扬康玩,到扬康大楼新村的时候,发现一棚寮有人在用宝斗赌博,我也去赌,下了二次注,每注20元,都被庄家吃了。这时有很多公安同志过来抓赌,我侥幸逃脱,听说现场有录像,就来投案自首。3、证人刘某庚证实:2015年6月12日l中午1时许,我到新丰镇扬康大楼新村一棚寮内参与宝斗赌博,到了下午3时许,我一共下了三注,都输了。这时有很多同志冲进来,我趁乱逃走了。现场约有二十人参赌,有三人我认识,一个叫刘少辉,一个叫刘炳通,外号“阿乌”,还有一个外地人我只认识人不知道名字。刘少辉、刘炳通和那个外地人都是赌场内的人,刘少辉是管钱的,刘炳通和那个外地人是场内“打和”的。赌场开了六七个月了,庄家是谁我不知道,只知道刘少辉、刘炳通和那个外地人是赌场内部的入。经照片辨认,刘某庚认出詹益流、刘少辉、刘炳通就是在赌场的人。4、检查证证实2015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赌博窝点进行搜查,现场搜获现金52640元、宝斗一副(红色、四方型)、数簿一本等情况。5、饶平县公安局拍摄的“刘炳通等人赌博案”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环境及现场查扣物品现金52640元、宝斗一副(红色、四方型)、数簿一本等情况。6、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搜获的物证进行扣押,收缴。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詹益流、刘少辉、刘炳通等人因本案被判刑情况。8、同案人刘少辉、刘炳通、詹益流及被告人刘晓波均作了与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的供述。经照片辨认,刘少辉认出刘晓波、詹益流、刘伟东、刘炳通(“阿乌”)。经照片辨认,刘炳通认出刘晓波、詹益流、刘少辉。经照片辨认,詹益流认出刘晓波。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到新丰派出所投案。证实全案相关事实,还有如下证据:1、被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晓波等人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及詹某甲到新丰派出所投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证实有关人名同一、有关人员无法取证、物品无法提取随案等事项。4、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晓波的前科情况,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5、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詹某甲等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在卷。6、本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伙同他人滋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伙同他人滋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晓波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晓波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乙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刘晓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双方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且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监管、帮教,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詹某甲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年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惠刚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銮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