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鑫与黄天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黄天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210号原告唐鑫,男,汉族,1975年,农民,住拜城县。被告黄天祥,男,汉族,1973年,农民,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鑫诉被告黄天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鑫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鑫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唐鑫承担。审判员 :班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