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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唐鑫与黄天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黄天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210号原告唐鑫,男,汉族,1975年,农民,住拜城县。被告黄天祥,男,汉族,1973年,农民,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鑫诉被告黄天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鑫于2016年3月28日以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鑫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唐鑫承担。审判员 :班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