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黄胄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黄胄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5号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负责人陈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忠,男,系该公司员工,住龙海市。被告黄胄智(又名黄大智),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胄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龙海市南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