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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3106号原告高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宽友,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国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宽友,被告秦某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秦某乙。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且被告婚后无正当职业,无所事事,完全不照顾原告及女儿,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由此原、被告经常闹矛盾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告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该判决已生效超过半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秦某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秦某乙。2015年5月,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15日,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又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调查所确认,相关证据及证实情况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是否准许双方离婚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尚可,且已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虽因日常生活琐事及被告犯罪服刑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只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遇事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扶持、体谅,互相忠诚,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明确应承担的家庭责任,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并和好的。原告虽曾于2015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就此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宝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