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爱玲,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娄兆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将A1A2淄国用(2016第E00048号)5793.1平方米(其中A1:3038.47平方米,A2:2754.63平方米)B6淄国用(2016第E00049)中4356.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过户手续,将该宗土地中10149.56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A1A2淄国用(2016第E00048号)5793.1平方米(其中A1:3038.47平方米,A2:2754.63平方米)B6淄国用(2016第E00049)中4356.46平方米建设用地共计10149.56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林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