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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随州市鑫进商贸有限公司,王进,赵军,徐红珍,赵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88号。负责人柯乾坤,行长。被执行人随州市鑫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廘鹤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进。被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徐红珍。被执行人赵俊敏。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随州市鑫进商贸有限公司、王进、赵军、徐红珍、赵俊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被执行人人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曾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