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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74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