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行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和成等人与温江区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和成,宋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康和成等23人(名单附后)。原审起诉人宋全海,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成都市温江区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仁和路海科大厦*号楼*楼。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上诉人康和成等23人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行初1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康和成等23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立案程序,涉嫌包庇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康和成等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成都市温江区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局伪造其签名的相关兼并材料的行政行为违法。康和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康和成等23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露茜附上诉人名单:上诉人康和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冯跃琼,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胡应长,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段厚清,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陈木清,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黄玉芬,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郭树根,男,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王泽兵,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赵仁忠,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唐平清,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孙素群,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罗继光,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季素清,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黄志琼,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曹西云,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赵唐伟,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郭贵水,男,195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江区。上诉人刘万书,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李怀树,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郭术云,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陈崇华,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刘华英,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冯昌全,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