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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于凤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96号罪犯于凤珍,女,汉族,大学文化,1968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9月9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2317号、第52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凤珍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于凤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于凤珍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凤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凤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