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孙侨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孙侨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1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负责人杨斌。委托代理人丁彦杰。。被告孙侨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孙侨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潘兴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贾莫林、人民陪审员童艳雪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侨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19689.57元(截止2015年8月30日),其中本金9701.32元,利息9357.66元,滞纳金575.59元,服务费55元,以及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等款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孙侨乔未答辩。孙侨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被告孙侨乔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00×××18,信用额度10000元,最后还款日2013年11月8日,截止至2016年3月16日,已拖欠本金9701.32元,利息11169.39元,滞纳金575.59元,取现手续费5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于2016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信息、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照片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获得原告批准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信用卡的合同关系。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应及时还款,但被告未能按合约规定归还透支款项,故被告应承担信用卡违约的合同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侨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侨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欠款本金9701.32元。二、被告孙侨乔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欠款利息11169.39元、滞纳金575.59元、取现手续费55元。三、被告孙侨乔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欠款本金9701.32元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垫付),均由被告孙侨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兴利代理审判员  贾莫林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程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