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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锡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锡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1民初1299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吴锡柏,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公司”)与被告吴锡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奉继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富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锡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日,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米0.6元,每月底缴纳,路灯公摊费每户每月5元。被告系大足区双桥某小区业主,被告自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未缴纳物管费和路灯公摊费,累计拖欠物管费1735元,路灯公摊费120元,滞纳金300元,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管费1735元,路灯公摊费120元,滞纳金300元,合计21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锡柏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路灯公摊费每户每月5元;第七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住宅每月每平米0.6元;第十九条约定服务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第二十八条约定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被告系大足区双桥某小区业主,其,被告自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未缴纳物管费和路灯公摊费,累计拖欠物管费1735.488元,路灯公摊费120元,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被告吴锡柏与案外人郭太方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5日,被告吴锡柏,郭太方在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某小区房屋,仍由吴锡柏,郭太方及其子女共同居住使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营业执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照片、保安巡逻记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丽华公司和重庆市双桥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某小区业主,对其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经核实,被告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及路灯公摊费为: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共计24个月,120.52㎡*0.6元/平米*24个月+5元/月*24个月=1735.488+120元=1855.488元,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1735元,低于实际计算数额,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计算,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大于3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3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吴锡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物业费1735元,路灯公摊费120元,违约金300元,共计21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锡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