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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月虎与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虎,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880号原告王月虎。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31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虎诉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虎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