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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祥与被告马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祥,马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088号原告:马富祥,男,1969年6月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某某县。被告:马玉,男,1975年1月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祥与被告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富祥以被告已给付借款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状送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富祥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