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祥与被告马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祥,马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088号原告:马富祥,男,1969年6月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某某县。被告:马玉,男,1975年1月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祥与被告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富祥以被告已给付借款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状送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富祥负担。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