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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30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6年1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辩护人颜青,男,系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律师颜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10时多,被告人李某甲家与受害人李某香因地方争执,在五华县某镇某村发生口角纠纷,李某甲拿出电钻准备毁坏被李某香家铺上水泥的地方时,受到李某香的阻拦,双方拉扯电线时,李某甲推了李某香一下,并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香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有意见,其认为没有去打李某香,她如何受伤其不清楚,其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其辩护律师辩解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法医鉴定意见也表示存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10时,被告人李某甲家与受害人李某香因地方争执,在五华县某镇某村受害人李某香的屋门坪上发生口角纠纷,李某甲拿出电钻准备毁坏被李某香家铺上水泥的地方时,受到李某香的阻拦,双方拉扯电线过程中,李某甲将受害人李某香推倒在地受伤。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香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示证、质证、辩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书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受害人李某香的丈夫李某乙于2015年7月10日报案至五华县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进行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17日在家被抓获。(3)、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李某香经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香的伤为钝性物品相互作用形成,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人。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A李某乙辨认出照片中的5号就是致伤李某香的叫“阿永”的人。B李某香辨认出照片中的6号就是致伤其的人(李某甲)。(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若干书证、物证。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上午9点多,其妻子李某香拿水泥沙浆,去其家屋门口的道路上去补修路坡时,和李某群的老婆阿香以及他的儿子“阿永”发生了争执吵架。“阿永”从家里拿了电钻要去钻其家屋门前的门坪,他去插电线插头的时候,李某香就去拔“阿永”的电源线。“阿永”看到后又去抢插座,用右手抓住李某香的左手一推,李某香就倒在地上了。其扶起其妻子,打电话给其儿子李某强回来。李某强回来后双方又争吵起来。直到村书记李某丁来救架。推倒在地后李某香就说她的左手很痛,断了。(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10时左右,其接到其岳母电话找李某强,说对方(李某己一家)又在挖家门口那地方,其打电话转告了李某强,然后和李某强先后到了李某强家中。(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李某强打电话给其说,其母亲李某香被李某群家人打伤,其听到后就赶到现场,去到时双方已经分开了。(4)、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李某香撬其家的石块,其抓住她的锄头不让她撬,李某己就来拿回李某甲的钻机,李某甲在收钻机线,李某香见钻机被拿回家,就放下铁撬去扯李某甲手中的电线,李某甲不让扯,李某香自已没抓稳,往后退了几步,绊倒了石头,用手碰在旁边的石墙上。(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大约9点左右,李某乙夫妇用多余的水泥沙,在其屋侧边其的地方上砌护坡,其儿子就上前去阻止,他们三人因此争吵起来。李某乙夫妇还拿着工具来到其家门口想撬已砌好的路基。其儿子李某甲就去家中拿出炮机去打他们家门前砌在其家地方上的水泥墙。其就过去把其儿子手中的炮机抢过来,并把炮机拿回家中,李某香还过来抢接炮机用的电线,她被电线拌了一下坐在地上。他们没有打架,也没有与她身体接触,没有人受伤。4、受害人李某香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0日9点多钟,其拿了几桶灰沙去补其院子大门左侧路面的一条裂缝,邻居李某群的儿子“阿永”就过来对其说不准补,地方是他的。其就和他吵了起来,这时阿永的母亲“阿香”从家里拿了一把锄头过来铲其的灰沙,其就上前去抢“阿香”的锄头,“阿永”就过来拉其的左手上臂,其被“阿永”一推一拉导致摔倒在地上,左手胳膊肘摔伤。现在又黑又肿,阿永又说要把其家的门坪砸掉,其老公听后很气愤,就拿着一把锄头去到“阿香”家门口说也去砸他们的门坪,然后“阿永”也拿着一把电钻和他的父母一起来到其家院子大门外说要钻其家的门坪,其看到后就想去拔他的电钻插头,他们又发生了争吵,没有再打架,之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0日lO时度,其在家中看到隔壁邻居李某乙的妻子拿了几桶水泥浆,在她家院子大门出来往其家方向4米远的位置铺水泥浆,其就下去大声对她说,“阿嫂,你铺水泥浆不要铺那么到其这边来,你这样做说明这就是你的地方吗?”。李某乙两夫妻又和其妈吵了起来。争吵中其回到家中,拿了架钻机和地拖线来到李某乙院子的门坪位置,想把那个地方砸掉,李某乙的妻子想抢其的地拖线没抢到,又去拔钻机插头,其就用右手抓了李某乙妻子左手一下,跟她说不要去拔其的钻机插头,然后她就往后摔倒在地上,左手碰到了其家的围墙。李某乙说:“这么老的人你也打”,就想打其,其左手挡了下,后被李某戊(其母亲)拦住,其说:“我没有打人”,然后,其和其母亲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乙的儿子回来了,双方有隔着六、七米的地方又吵起来,后来被李某丁村主任及派出所的同志劝开。其不知道李某乙的妻子的手具体是怎么受伤的,其看到她的手有擦伤。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还供述,证实其拿钻机准备去毁坏被李某香铺上水泥的地方时,李某香过来制止,其便与李某香抢电线,在双方拉扯电线时,用右手推了李某香一下,造成李某香摔到在地,其见她肘部着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拒不认罪;其辩解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意见,认为没有去打李某香,她如何受伤其不清楚,其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其辩护律师辩解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法医鉴定意见也表示存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审讯视听资料,被告人自己的供述等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合法取得,均可作为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故对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未有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被收押六个月又二天,应折抵刑期六个月又二天,即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法宁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