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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曹立奎与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奎,俞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932号原告曹立奎。被告俞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奎与被告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奎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69元,由原告曹立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