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李俸碧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李俸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2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政府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被执行人:李俸碧,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陵江镇。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城执罚字(规划)[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肆元捌角壹分(¥17134.81元)事项,我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李俸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5月6日动工在陵江镇红旗桥村一组白天军住宅楼北侧建设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97.98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限15日改正,处罚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肆元捌角壹分(¥17134.81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苍城执罚字(规划)[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俸碧的已建房屋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做认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限期改正,如何改正没有具体内容属处罚结果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苍城执罚字(规划)[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现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向晓娟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山俭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