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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水斌与颜国枝、庄艳真、俞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水斌,颜国枝,庄艳真,俞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水斌,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丽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国枝,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艳真,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群生、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俞玉林,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上诉人郑水斌因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原审被告俞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水斌的委托代理人李丽鸣、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群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俞玉林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郑水斌与吴小腾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1日,原告郑水斌通过吴小腾的网银账号2000077636054转账给被告庄艳真50000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郑水斌分二次通过网银账号2000077428531转账给被告庄艳真50000元、20000元;2014年8月27日,原告郑水斌分二次通过网银账号2000077428531转账给被告庄艳真50000元、50000元。被告庄艳真于2014年8月16日、8月20日、8月25日、9月1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账号6227001833310286741转账给原告郑水斌2500元、3400元、4800元、69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郑水斌要求被告颜国枝、庄艳真偿还22万元借款的依据是原告郑水斌通过网银账号转账给被告庄艳真22万元,被告颜国枝、庄艳真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但原告郑水斌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凭证,因此,原告郑水斌主张被告颜国枝、庄艳真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俞玉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水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58元,由原告郑水斌负担。宣判后,原告郑水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将俞玉林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是错误的,俞玉林应是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合法审查和认定。二、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错误的。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成立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相识的朋友关系,这是民间借贷发生的人际关系基础。上诉人应朋友被上诉人的请求,将借款22万元分次转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确认收到该款项,这是借贷关系款项支付的事实。然而,被上诉人扯出一个第三人和一个合伙关系,想将22万元应当偿还上诉人的法律义务推卸给第三人,实属不诚信的行为。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正是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在上诉人将款项转给被上诉人时,未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这在朋友当中也是常有和符合常理的事。可是,被上诉人竟然以上诉人对其人品的信任和肯定,作为漏洞否认借款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存在借款合意的,除了上诉人转款给被上诉人的事实,被上诉人也转了部分利息给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是1万元每天利息100元,因此,前面三笔利息是完全吻合的,仅后面一笔6900元有不足,因当时被上诉人的生意已出现点危机,上诉人基于高利贷的风险,未能将实情说清楚。从双方的短信往来也可以说明存在利息未付的情形。3.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及证明的目的是不能成立的。该份录音对于上诉人来讲,并没有说到任何与借款相关的问题,而被上诉人的表述均未能表明其应该要说明的事项,况且,原审对该份录音也以否决的态度作出认定。所以,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未能审查清楚本案事实,草率驳回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辩称,一、原审法院将俞玉林追加为共同被告,程序正当,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俞玉林曾共同合伙经营汽车抵押业务。后经营不好,三人同意散伙,并作了结算。经过三方同意,上诉人投入的部份资金和被上诉人投入的资金,经结算后,由俞玉林承担。俞玉林出具的借条交付给上诉人收执。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所谓借款,实际上是上诉人与俞玉林之间的欠款关系。因此,俞玉林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格的被告是俞玉林,因此,原审追加俞玉林作为原审被告并无不当。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未发生过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汇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仅属于合伙投资,被上诉人汇给上诉人的款项,属于合伙经营的款项,与借贷无关。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的所谓利息5%更无依据。上诉人并未否认其与与被上诉人的录音的真实性,从录音内容可以体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上诉人。基于上述理由,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俞玉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是:上诉人郑水斌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若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数额是多少,原审追加俞玉林为原审被告参与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原审驳回上诉人郑水斌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并分析认定如下:上诉人郑水斌提供如下证据:利息转账清单一份,以此证明借款利息的支付情况;2.微信截屏一份共5页,以此证明微信中的“颜国希”就是颜国枝,上诉人郑水斌向颜国枝催讨借款本息,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质证认为,对证据1利息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定,该利息清单是上诉人郑水斌单方制作的,本案款项不是借款,双方并无利息约定。证据2中虽然颜国希是颜国枝的微信名,但经核对,颜国枝手机中已无双方之间来往的微信内容,上诉人郑水斌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内容未经公证和鉴定,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微信截图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微信内容体现的款项无法证明就是本案讼争的款项。且双方经济往来频繁,除本案外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无法证明微信中体现的款项就是本案讼争的款项。从微信内容中可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颜国枝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无借贷关系,如从2014年10月8日的聊天记录结合2014年11月6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电话录音资料,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颜国枝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水斌提供的证据1利息转账清单是上诉人郑水斌单方制作,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不予确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被上诉人颜国枝虽对证据2微信截屏中颜国希是颜国枝的微信名不持异议,但对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无法体现上诉人郑水斌催讨的款项就是本案讼争的款项,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郑水斌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综上,上诉人郑水斌在本案中提供的汇款凭证仅可证明上诉人郑水斌或其妻吴小腾有汇款给被上诉人庄艳真22万元的事实,上诉人郑水斌一审中提供的其与俞玉林的通话录音光盘因俞玉林未到庭进行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其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上诉人郑水斌未能提供其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对上诉人郑水斌主张的其与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之间存在借款22万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为查明本案事实,根据被上诉人颜国枝、庄艳真的申请追加俞玉林为本案被告并未违反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被告俞玉林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8元,由上诉人郑水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双英一、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二、执行申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