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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与祝斌、任义平、唐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任义平,唐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2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斌。被执行人任义平。被执行人唐怀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义平、唐怀彬价值13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