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336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月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