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魏云卿与北京建顺荣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卿,北京建顺荣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魏云卿,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北京建顺荣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613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