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忠青与黄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青,黄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553号原告李忠青,男,汉族,1956年4月2日出生,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发民,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胜,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忠青与被告黄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忠青于2016年4月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林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青撤回对被告黄胜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忠青自愿承担。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