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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旋与余大发、刘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旋,余大发,刘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68号之一原告:吴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余大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旋诉被告余大发、刘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请求解除对两被告635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余大发、刘玲价值6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