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旋与余大发、刘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旋,余大发,刘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68号之一原告:吴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余大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刘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旋诉被告余大发、刘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8日请求解除对两被告63500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余大发、刘玲价值6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