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西海与宋明全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海,宋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西海。委托代理人朱宗祥,男,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明全。现羁押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江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西海与被执行人宋明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