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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与包汉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包汉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社区1330号。法定代表人:周长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系该公司行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汉军,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荣县。委托代理人:刘向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汉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包汉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松滋市合润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筱立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廖重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