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古城支行与盛宏斌、张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古城支行,盛宏斌,张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古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0298号,组织机构代码15345486-0.负责人:胡圣留,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盛宏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成文,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文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