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真祥、王其波、山东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真祥,王其波,山东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806号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西张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8069717-0。法定代表人孙其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真祥,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其波,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腾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249700-X。法定代表人尚随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真祥、王其波、山东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文 蕊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蒋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