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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玉生与于秀阁、孙振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生,于秀阁,孙振飞,孙跃云,孙跃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2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郁爱康,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秀阁,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高新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1区*排*号。身份证号:2201211951********。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飞,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云,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龙,农民。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生、于秀阁、孙振飞、孙跃云、孙跃龙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6月29日,上诉人陈玉生与上诉人于秀阁、孙振飞、孙跃云、孙跃龙达成的协议内容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有效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上诉人陈玉生80元;退还上诉人于秀阁、孙振飞、孙跃云、孙跃龙80元。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