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冀建平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建平,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建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冀亚东,农民,系上诉人冀建平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馆陶镇孟庄村。法定代表人:何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睢子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冀建平与被上诉人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冀亚东,被上诉人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睢子良、李月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闫红审判员 刘颖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