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鲍方腾犯盗窃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聋哑人),农民。1996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林鹏飞,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兰兰、代理检察员岑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及其辩护人林鹏飞、翻译人员俞育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鲍某窜至奉化市溪口镇应梦路13号被害人竺某的服装店,爬上一楼屋顶后推开二楼窗口钻入店内,窃得裤子2条、袜子4双(依据不足,无法鉴定)。随后被告人鲍某又从进入的窗口钻出爬至旁边的应梦路15号被害人唐某的烟酒店,掀开屋顶瓦片后挖洞钻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冬虫夏草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696元)、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43.80)元。案方后,冬虫夏草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唐某、竺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的证言、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视频侦查报告、证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鲍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鲍某窜至奉化市溪口镇应梦路13号被害人竺某的服装店,爬上一楼屋顶后推开二楼窗口钻入店内,窃得裤子2条、袜子4双(依据不足,无法鉴定)。随后被告人鲍某又从进入的窗口钻出爬至旁边的应梦路15号被害人唐某的烟酒店,掀开屋顶瓦片后挖洞钻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200元、冬虫夏草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696元)、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43.80)元。案方后,冬虫夏草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5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奉化市溪口镇奉灵路21号将被告人鲍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鲍某的身份情况,系成年人。(2)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鲍某(聋哑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月26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5年2月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3)视频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视频侦查情况。(4)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国家局编码为330206109359的该卷烟是溪口应梦路27号甬华烟酒店唯一的。因溪口镇应梦路改造,门牌号码进行了调整,原来的应梦路27号换成了现在的应梦路15号,实际是同一家店。(5)发还清单,证实黄鹤楼香烟1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鲍某于2015年11月26日中午,在溪口镇奉灵路21号被抓获。(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鲍某的母亲,其儿子鲍某有辆红色的电瓶车;2015年11月19日晚上6点左右,其儿子骑着电瓶车去外面了,几点回来其不清楚;其儿子出去的时候穿一件蓝色的冲锋衣、牛仔裤。其儿子眼睛有点近视,之前有副眼镜;其看过监控后,确定监控录像里的人是其儿子鲍某。(8)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上午9点,其去应梦15号甬华烟酒店上班,发现其店里天花板破了一个洞,柜台抽屉里的7500多元现金、1条黄鹤楼香烟、2条冬虫夏草香烟被盗。(9)被害人竺某的陈述,证实其查看监控后确定小偷是11月19日晚上8时40分左右进入其服装店(溪口镇应梦路13号)偷东西的,其店里被偷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470元,2件毛衣、6条男式牛仔裤、12双袜子。(10)被告人鲍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其在溪口应梦路上的一家服装店偷到2条裤子、4双袜子,在香烟店偷到2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还有3200元现金。(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冬虫夏草香烟鉴定价格为848.00元/条,黄鹤楼香烟鉴定价格为243.80元/条。(1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民警于2015年11月26日对鲍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发现1条黄鹤楼香烟和1条冬虫夏草香烟(nbyc330206109359),并对该2条香烟进行了扣押。(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两家店被盗的现场情况。(14)监控录像、光盘制作说明,证实监控拍到被告人鲍某在服装店内实施盗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鲍某将盗窃财物4048元退赔给被害人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燕人民陪审员 王畅国人民陪审员 朱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羽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份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