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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淑敏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淑敏。委托代理人:杜占云。委托代理人:宋学芹,系王淑敏之。上诉人王淑敏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立初字第009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判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开其对北辰区房管局给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区政府的授权。主要理由为:其所有的位于北辰区宜兴埠镇的房屋处于旧村改造范围,2008年4月20日,起诉人与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天津市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诉人多次到被起诉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查询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的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取得,天津市北辰区政府以不属于其单位公开为由拒绝公开此信息。起诉人要求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公开与起诉人自身相关的信息,是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故此,请求判令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公开其对北辰区房管局给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区政府的授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淑敏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开对北辰区房管局给天津市亿嘉合置业有限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区政府的授权,该请求明显缺乏依据。故王淑敏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对王淑敏的起诉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淑敏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