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与许×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66号原告郑×,男,54岁。被告许×,女,8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