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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与许×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66号原告郑×,男,54岁。被告许×,女,8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