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97号原告曹某,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