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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福良与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良,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良。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浦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福良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陈福良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5栋1单元50503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的位于某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福良名下,该局已受理,并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雁执字第22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