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32号刘其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威,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威,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孙卫苏,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446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18888383-6。申请执行人刘其威与被执行人孙卫苏、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承包款117793.9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卫苏履行了部分标的。2015年12月23日,本院以(2015)方执字第1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孙卫苏房产一套,由于该房产存有瑕疵暂时难以处置,致本案其它标的无法实现。另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方执字第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