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胡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56号罪犯胡林,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焉耆县人。2011年12月14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1年8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0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减(假)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余刑至2033年7月19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胡林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胡林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林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余刑至2032年7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