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祝某与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38号原告祝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