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豪开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豪开物资经营部,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豪开物资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毛巧峰,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臣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人上海豪开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豪开物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449014.9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