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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店内的抽屉里盗窃人民币800余元,在负一楼韩尚家居百货店内的钱箱里盗窃人民387元,在负一楼真子食品店内的钱箱里盗窃人民币150元,在六楼红豆羽城服专卖店内的钱箱里使用工具盗窃人民币480元。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欧亚超市收银台内盗窃人民币12000余元,在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店内的抽屉里盗窃人民300余元。案发后,被盗钱款已被被告人隋某某挥霍,被告人隋某某尚未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照片、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吴某某、耿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某某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店内的抽屉里盗窃人民币800余元,在负一楼韩尚家居百货店内的钱箱里盗窃人民387元,在负一楼真子食品店内的钱箱里盗窃人民币150元,在六楼红豆羽城服专卖店内的钱箱里使用工具盗窃人民币480元。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欧亚超市收银台内盗窃人民币12000余元,在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店内的抽屉里盗窃人民300余元。案发后,被盗钱款已被被告人隋某某挥霍,被告人隋某某尚未赔偿各被害人损失。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隋某某系被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隋某某的自然信息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手电筒一个、锤子一把、螺丝刀一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4.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隋某某前科劣迹情况。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隋某某指认两次盗窃现场、指认作案工具及逃跑路线的情况,证实被盗现金被被告人隋某某用于游戏充值的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单位张某甲陈述:我是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超市的收银员。我于2016年1月28日14点多把钱放到了一楼百货超市三号收银台钱箱子下层了。2016年1月30日9时许,我同事告诉我钱丢了。我和另外一个收银员曹某某两个人值一个班,一天一轮换,每个人负责一早或一晚,早班是8时30分至14时,晚班14时至20时。这个钱箱子分上下两层,上面一层需要输入密码打开,下面一层需要用钥匙打开。这个钱箱子锁上了,钱箱子没有被撬盗的痕迹,但是钥匙被我放在上面一层了,我发现钱丢的时候,要是还在那里,下面那层里的钱丢了,应该是技术性开锁,现场没有遗留作案工具。丢失的14800多元人民币,其中的11000元是一个公司团购的商品的货款,还有3800元左右是另一个公司团购商品的货款。因为我是收银员的一个班长,负责收这种大额的货款,所以这14800多元的货款放在我所在的收银台了。之前我收到这种大额的货款都是放在下层的,之前也没有丢过,所以没有上交或者存起来。2.被害单位曹某某陈述:我是欧亚新发超市的收银员,我同事张某甲放在超市收银台钱箱子里的钱丢了,是我发现的,我是2016年1月30日9时许发现的。地点是宽城区欧亚新发负一楼百货超市三号收银台钱箱子下层,我不知道丢了多少钱,我听张某甲说是14800元。我和另外一个收银员张某甲两个人值一个班,一天一轮换,每个人负责一早或一晚,早班是8时30分至14时,晚班14时至20时。1月29日,我是晚班20时下班。这个钱箱子分上下两层,上面一层需要输入密码打开,下面一层需要用钥匙打开,我们平常收钱用上边那层,下面那层基本不用,下面箱子的钥匙平常就放在上面那层,这个钱箱子没有被撬的痕迹,但是钥匙被我放在上面一层了。我发现钱丢的时候,钥匙还在那里,下面那层里的钱丢了,应该是技术性开锁。上面那层的密码不是一个,我有密码,张某甲有密码,主任徐杰有密码,我们的密码都不一样。现场没有遗留作案工具,收银台处是有监控录像,1月29日下午两点我上的班,一直到晚上八点下班。下班时,我把一天的收款都交到金库,然后下的班,下班以后我就直接回家了,我是走着回家的,家住在重庆路的古玩城附近。3.被害单位杨某某陈述:2016年1月30日早8时30分许,收银员班长曹某某跟我说班长台好像有人动过,因为上周我们超市发生过盗窃事件,而且我在2016年1月28日往班长台里放了11000元的押金,我担心钱丢了,就过去看看,让曹某某将钱箱子打开,发现钱确实没了,我又给张某甲打电话,问这笔钱当时是否锁好了,张某甲说锁好了,我知道钱被人偷了,随后我就报警了。钱箱子没有被撬的痕迹,欧亚新发超市下班后,每个营业员清点完毕后,钱放在班长台的钱袋子里,值班经理和班长一起将钱送到金库。我放在张某甲处的11000元货物的押金丢了,同时还有一笔其他的团购的3800元押金也丢了,一共是14800元。那钱是一个公司在我们超市团购商品的钱,我们公司的规定是这种钱要放在收银班长台处,等到对方收到商品向我们公司的账号里汇款,我们查收后把押金反给对方。而且也不是一定放在张某甲处,班长台还有一个收银员曹某某,谁值班谁收。我们这种货款的押金在返给对方之前一直是要放在班长收银台处的。这次的14800元人民币的押金,只有我和张某甲知道,张某甲和曹某某交接时,曹某某也知道。但是这次因为张某甲大意了,没有和曹某某交这个事。张某甲和曹某某所在的班长台是三号收银台。这种大额的非流动性的营业款是放在三号班长台这里,这件事情六个欧亚超市的领导和两个班长知道,其他收银台的有些收银员也应该知道。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是欧亚新发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的店主,我店里的300元丢了,我是2016年1月30日,8时30分发现的,钱放在店里操作台的抽屉里了,抽屉上锁了,是抽屉锁,抽屉没有被撬的痕迹,抽屉锁钥匙让我放在店里一个保温杯的盒里头,我今天发现的时候钥匙还在那里。我发现钱丢的时候抽屉上锁了。现场没有监控录像。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1月24日20时之后到1月25日8时20分之间,我放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层韩尚家居百货钱箱里的钱被盗了387元人民币,周围还有其他商家也被盗了。我家货都在外面摆着,但是都没丢,只是钱箱里的钱被盗了,我问了其他家,也是跟我一样的情况。被盗的都是欧亚新发里面的商家,我家在欧亚新发负一层,负一层还有两家也被盗了,我们商场都是晚上20时所有商家都在门口集合统一出去。然后再由楼层经理巡视查看是否有其他没走的商家,电闸在晚上八点准时断电的。我被盗的钱箱是锁着的,是输入密码才能开的,晚上断电直接就是锁着的,我被盗的钱箱没有被撬盗痕迹。开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打开电源输入密码就能打开,但是我们每家的钱箱密码都是商场购买时统一的密码。密码都是1,另外一种就是钱箱抬起来时,下面有一个小钮,无论有没有电的情况下,按一下钱箱就弹出来了。钱箱后面有个钮能开启钱箱,商家基本上都不知道,就是今天还有一家被盗的特百惠他家服务员知道是他告诉我的。6.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6年1月24日20时之后到1月25日8时30分之间,我放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六楼红豆羽绒服专卖店的钱被盗了480元人民币。我家服装都在外面摆着,但是都没丢,只是钱箱里的钱被盗了,我问了其他家也是跟我家一样的情况。被盗的都是欧亚新发里面的商家,我家在欧亚新发六楼,我后面来知道负一层还有三家韩尚用品商店、特百惠家居用品商店和真子食品店家也被盗了。我们商场都是晚上20时,所有商家都在门口集合统一出去,然后再由楼层经理巡视查看是否有其他没走的商家,电闸在晚上八点准时断电,的欧亚新发晚上还有值班的保安以及值夜班领导。1月29日晚上欧亚新发还有施工的。我被盗的钱放在我们店内的办公柜里的一个蓝色账本里了。被盗的办公柜是上锁的,用一个锁头锁的。被盗的办公柜有被破坏的痕迹,锁头锁的地方都被用力拽坏了。7.被害人耿某某陈述:2016年1月24日20时之后到1月25日8时30分之间,我放在长春市宽城区欧亚新发百货负一层真子食品商铺钱箱里的钱被盗了150元人民币,周围还有其他商家也被盗了。我家货都在外面摆着但是都没丢,只是钱箱里的钱被盗了,我问了其他家也是跟我一样的情况。被盗的都是欧亚新发里面的商家,我家在欧亚新发负一层,负一层还有两家韩尚用品商店和特百惠家居用品商店也被盗了。我们商场都是晚上八时,所有商家都在门口集合统一出去,然后再由楼层经理巡视查看是否有其他没走的商家,电闸在晚上八点准时断电的,欧亚新发晚上还有值班的保安以及值班的领导。1月24日晚上欧亚新发还有施工的,我被盗的钱箱是锁着的,是输入密码才能开的,晚上断电,直接就是锁着的。我被盗的钱箱,没有撬盗痕迹。(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随意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29日晚前半夜,我在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盗窃了。一处地方是用帘子挡住的一个小店的抽屉内,还有一处是欧亚超市的一个收银台。我在那个小店的抽屉那偷了100元左右的现金,在地下超市边上的收银台钱箱子里偷了11000多元。我在小店里偷的100元左右,最大面值是一张50元的,其他面值的钱有多少我没记住,但是没有面值100元的,一共是100元左右。在收银台偷的11000多元,有11000元是放在一个塑料袋里的,都是面值100元的,还有七卷零钱。每卷20元左右到80元左右。我偷的钱都用来在网上网吧上网付网费,还有在网吧吃饭喝水抽烟的消费。主要用来往游戏里充值来买装备给装备升级。我玩的游戏叫御龙在天游戏,昵称叫意别无所求,消费总额可以看到具体明细看不到。我登陆御龙在天的账号是×××,密码是“huangfei5201314”。我开始在网吧把钱给网吧充值Q币,后来我嫌这种方式贵,我在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与西八路交汇的中国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把剩下的钱存到银行卡里直接把银行卡绑定游戏用银行卡进行消费。2016年1月29日晚,在欧亚新发百货关门之前,我进去了,欧亚新发百货关门之后,我没出去,在楼上的一个办公室里躲着,当时我想等时间晚一点再偷,呆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我直接走楼梯进入到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了。先到一个用帘子挡住的小店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那里办公桌的抽屉,在抽屉内一条河里偷了300元左右的现金。然后我又到负一楼地下超市靠边的一个收银台处,我先上收银台后面找开关没找到,发现收银台旁边挂了一串钥匙,上面有三把钥匙,我就拿钥匙试着开收银台,试了半天打开钱箱了,发现里面有很多现金,有一个塑料袋里装着11000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的,旁边还有七卷用皮筋捆着的零钱,都是10元到50元面值,一共能有1000多元钱。然后我想从欧亚新发侧门走,发现门锁了,旁边有个窗户用门鼻子锁的,我用螺丝刀把门鼻子翘坏,跳窗户走了,过了马路打车回网吧了。我在欧亚新发转悠的时候,顺手偷了一个锤子和一个手电筒,想偷钱时用,当时没用上手电筒扔在欧亚新发负一楼了,锤子扔哪儿忘了,螺丝刀一直携带在身上。2016年1月24日晚上,我在欧亚新发楼上一家卖服装的柜里,把柜用螺丝刀撬开,偷了夹在柜里的一个本里的几百元,又到负一楼三家小店,我在摸索这三个小店的收款机时,发现收款机底下有开关,一拨动钱箱子就出来了,我把这三个收款机的钱也都偷走了,这次我一共偷了1600多元。然后从欧亚新发的侧门走的,当时侧门没有锁,只是插上的,一推就出去了。第二次我还想从后门走,发现门插上后又用锁头锁上了,我嫌撬开声音太大而且费力,又看到旁边的窗户只是用门鼻子锁的,我就撬开窗户从窗户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一十七元。返还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欧亚超市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返还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特百惠家居用品店业主张某乙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返还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业主刘某某人民币三百八十七元;返还欧亚新发百货六楼红豆羽绒专卖店业主吴某某人民币四百八十元;返还欧亚新发百货负一楼真子食品店业主耿某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子一个予以没收;手电筒一个、锤子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子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