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47号申请人赵x1,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赵x2,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人赵x3,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2016年4月11日,申请人赵x1、赵x2、赵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内容如下:“被继承人赵x4名下的西城区(原宣武区)信建里x号楼(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号:x-x-xxx,建筑面积79.90平方米,归赵x1(身份证号:)、赵x2(身份证号:)、赵x3(身份证号:)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赵x1、赵x2、赵x3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西民调字第1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