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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村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村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456号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状元坊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00926314。法定代表人:汪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厚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法定代表人:夏光华,该社主任。被告: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代表人:竺召勉,该村书记。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村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萧王庙街道潘前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林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一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