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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章福与被执行人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福,赵洪,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章福,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郑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上码头。被执行人张拥军,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凤凰村巷。关于刘章福申请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洪、张拥军的主要财产现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控制,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刘章福申请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