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章福与被执行人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福,赵洪,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章福,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郑艳,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上码头。被执行人张拥军,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凤凰村巷。关于刘章福申请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洪、张拥军的主要财产现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控制,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刘章福申请执行赵洪、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