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与陈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陈国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793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法定代表人庞江发,系该部负责人。被告陈国防,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与被告陈国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以已与陈国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撤回对被告陈国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7元,由原告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供销社合作社二部负担。审判员 臧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