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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钱六妹与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六妹,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152号原告钱六妹。委托代理人陈细妹。被告余小平。原告钱六妹与被告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六妹委托代理人陈细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六妹诉称:原告的姐夫陈细妹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3年12月5日,因合伙做绿化工程,被告由于没有资金,向原告姐夫开口借钱,由于原告的姐夫自己没钱借给被告,因此介绍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有借条为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330元(从2013年12月6日算至2016年2月18日),之后的利息算至还清欠款日止。被告余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余小平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钱六妹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钱六妹现金计币叁万元正(30000.00),利息按壹分伍计月息,此据,今借人余小平,2013年12月5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余小平向原告钱六妹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钱六妹要求被告余小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六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2月6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曼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