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夏靖与徐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徐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904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媵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云松,本院受理夏靖诉徐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晓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