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学银与王宏、王颖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银,王宏,王颖,王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银。委托代理人:吴春江,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再审申请人王学银因与被申请人王宏、王颖、王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银申请再审称,1、本案受赠房屋为不动产,且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在产权过户前有权撤销赠与,其曾于2012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撤销通知书,赠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本案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因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其有权撤销赠与。3、被申请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故其享有法定的撤销权。4、一审法院认为该赠与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明显属认识错误,二审法院判决过于草率,严重侵害了其诉权,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其再审请求。王华、王宏、王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公正,证据充分,认定该赠与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王学银陈述三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是歪曲事实。综上,王学银为达到再婚目的自愿将涉案房产赠与三人,并且交付,且现在所赠房产已经拆除,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学银与王华、王宏、王颖于2010年7月22日订立赠与协议中涉及本案争议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合法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在所赠房产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王学银主张撤销该协议,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学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