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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健康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7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5.39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549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