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健康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员。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7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5.39元。经本院执行,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5495.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