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贤龙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065号罪犯贤龙,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贤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贤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贤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贤龙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贤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贤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