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996号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关系原告承揽被告的印刷品印刷业绩。截止到目前,原告与被告发生的印刷费尚有111902元没有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印刷款11190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印刷品行业多年,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定做宣传手册等印刷品总计140317元,被告于2015年3月3日给付原告货款2500元,2015年3月13日给付原告货款25915元,截止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90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原告已经开具数额为55286元的增值税发票,尚欠被告56616元发票未开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间承揽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加工制作各种印刷品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1190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辽一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博益印刷有限公司货款11190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