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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行他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长江油脂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27号宝鸡市长江油脂有限公司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2013)宝中法138号《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该案应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