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玉林、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林,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奇志,马功华,赵世芳,马明翔,陈秀英,周婷,黄任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玉林。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巧玲,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张蜀鲁。委托代理人:甘小龙,系公司员工。一审被告: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十社。法定代表人:李奇志。一审被告:李奇志。一审被告:马功华。一审被告:赵世芳。一审被告:马明翔。一审被告:陈秀英。一审被告:周婷。一审被告:黄任华。再审申请人张玉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融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月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奇志、马功华、赵世芳、马明翔、陈秀英、周婷、黄任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1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百度“”